如实填写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先到各级残联机构进行年审后再进行申报缴纳。
4.1.1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为30人以下(含30人),暂免征收残保金,应按规定进行“零申报”。填入相应数据后,系统会自动为您匹配“减免性质”并计算“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本期应纳费额”、“本期减免费额”和“本期应补(退)费额”。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

4.1.2上年在职职工人数超过30人,且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了规定比例(大于或等于1.5%),应按规定进行“零申报”。如实填写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系统会自动计算“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本期应纳费额”、“本期减免费额”和“本期应补(退)费额”。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

4.1.3上年在职职工人数超过30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系统会根据您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自动匹配“减免性质”并自动计算“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本期应纳费额”、“本期减免费额”和“本期应补(退)费额”。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


用人单位为非企业(南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4.2.1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了规定比例(大于或等于1.5%),应按规定进行“零申报”。如实填写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系统会自动计算“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本期应纳费额”、“本期减免费额”和“本期应补(退)费额”。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

4.2.2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系统会根据您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自动匹配“减免性质”并自动计算“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本期应纳费额”、“本期减免费额”和“本期应补(退)费额”。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