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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导读】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政策 | 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政策| 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就业是残疾人重要的民生保障也是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自立自强、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途径。促进残疾人就业,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支撑。

1、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的责任有哪些?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的责任主要包括:

(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三)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四)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残疾人就业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当前残疾人就业的主要形式包括: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辅助性就业、自主就业创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以及农村种植、养殖、家庭手工业等。

3、什么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单位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4、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有哪些政策?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首次提出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的明确要求。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公务员局和中国残联7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要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全社会作出表率,率先垂范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文件同时提出“放宽开考比例”“采取适当措施,努力为残疾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等便利措施,并制定了“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等监督落实要求。2016年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对 2013年7部门共同印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中的部分要求以国务院文件形式再次进行了强调同时将“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列入重点任务分工。《“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首次以国务院文件形式提出了具体量化目标,要求“到2025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省级、地市级编制50人以上的党政机关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编制67人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县级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以上的残疾人”。同时要求“完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制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合理确定残疾人取得职业资格和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等入职的体检条件对于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的残疾人,应依法保障其平等就业权益”。2021年中国残联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共同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依序对招录(聘)各个环节作出了规定。该《办法》在招录(聘)公告发布和体检等环节注重于解决残疾人可能面对的各种歧视或障碍,在考试等环节重点强调了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和合理便利的要求。2022年《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决定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等十大行动。

5、《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在保障残疾人权益方面有哪些亮点?

在招录(聘)环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规定,相关部门制定的非定向招录(聘)计划和招考招聘公告,“除特殊职位、岗位外,不得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资格条件”“限制残疾人报考的特殊职位、岗位,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残联予以充分论证后发布”。第九条规定,面向残疾人的定向招录(聘)“可以给予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年龄、户籍等倾斜限制”。这些规定让残疾人无论是参加面向公众的一般岗位还是面向残疾人的定向岗位招录(聘),其所受到的限制都大为减少。

在考试环节,《办法》对合理便利的具体内容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如“采用大字试卷、盲文试卷、电子试卷”“由专门工作人员予以协助”,残疾人需要参加能力测评的“可以采取适合的考试方法”《办法》还对残疾人申请合理便利的相关程序作出了规定。在体检环节,《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面向残疾人招录(聘)的职位、岗位,体检标准由省级有关部门确定,这一规定将相关标准制定权力下放到省级,是对近年来部分地区在定向招录(聘)残疾人时已经取得经验的认可,也为更多残疾人进入相关用人单位提供了更大的可能。第十三条同时规定,进入相关用人单位“需要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额外增加与职位岗位要求无关的身体条件要求”。

残疾人填写体检信息时,常常因为是否将残疾视为身体健康条件而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办法》首次明确规定:残疾人有权保护个人隐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审核报考人信息时,不得以残疾本身作为是否健康的依据。除明确要求外,不得以残疾人未主动说明残疾状况作为拒绝录(聘)用的理由。在公示和监督环节,《办法》明确了各相关方面的责任。

公务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相关管理部门的主要责任包括为定期的按比例就业公示和年审提供协助等残联的责任是为相关用人单位在招录(聘)工作各个环节提供帮助和服务,同时“向国有企业介绍和推荐适合人选,帮助其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岗位”。用人单位的责任则包括如未履行按比例就业法定义务“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这也是对2013年7部门共同印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的再强调,同时《办法》还要求国有企业“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予以披露”。

6、《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 年)》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快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实现“十四五”时期残疾人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目标作出部署。《行动方案》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明确了2022一2024年开展促进残疾人就业专项行动的任务目标、主要措施和保障条件等内容。《行动方案》提出,以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为主要对象更好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作用,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不断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益,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2022-2024年共实现全国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100万人,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持续提升,残疾人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推动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行动方案》决定,在三年内实施以下十项行动:

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二是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三是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四是残疾人组织助残就业行动;

五是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

六是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

七是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

八是盲人按摩就业促进行动;

九是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行动;

十是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行动方案》明确了政策、资金、信息和组织等方面的保障条件。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推动残疾人就业相关政策落实。各地要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就业服务、补贴奖励等相关资金投入,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实现残疾人就业数据互联互通。

《行动方案》提出开展“2022残疾人就业宣传年”活动,多种形式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宣传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各项行动负责部门和职责分工按年度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在方案实施期间至少组织一次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和效果评估。

7、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8、《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做了哪些完善?

近年来,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和残疾人就业上出现了用人单位一方面反映负担重,另一方面宁愿交钱也不招工;

一方面残疾人反映就业难,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反映招聘残疾人难等问题,需要发挥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内的多种政策作用,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按照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专班,赴多个省份开展深入调研,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反复听取各方面意见、论证政策效果和影响。在充分吸收采纳残疾人、专家、企业、地方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以下称《总体方案》)。

《总体方案》抓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这个“牛鼻子”,不再单纯关注征收水平的高低,而是着眼于从制度层面激发企业招聘残疾人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多招工、少交钱。主要完善了四方面内容:

一是实行分档征收。

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二是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是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加权平均工资。

四是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

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需要说明的是,实行分档征收体现了激励约束并重的原则,有利于激发用人单位积极性,引导其将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提高至1%以上;允许用人单位以更加灵活的方式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更加符合用人单位的实际用工需求,也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

9、《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还有哪些亮点?

《总体方案》针对残疾人就业的难点、堵点,提出了七项具体措施,推动构建涵盖“人力开发一就业指导一供需对接一就业维护”全链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

一是全面摸排残疾人就业需求信息指导城乡社区服务机构实时跟踪残疾人信息,精准掌握辖区内残疾人就业需求,配合做好就业对接。这将夯实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基础。

二是做好残疾人人力资源开发,引入专业化组织和市场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康复训练、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心理测评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岗位支持等全链条、个性化服务。这将更好地满足残疾人就业实际需求,进一步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

三是推动用人单位设置残疾人就业岗位,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向用人单位介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提供岗位改造咨询,支持用人单位进行岗位改造。这将充分发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带头作用,同时充分调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

四是支持就业服务平台发展,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残疾人就业供需对接方面的作用对推荐残疾人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人数给予奖励。这将有利于破解残疾人就业供需对接难题,充分调动各类就业服务平台的积极性,发挥中介机构力量促进残疾人就业。

五是推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省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残疾人就业及保障金信息共享机制:在保护残疾人隐私的前提下,向有关机构开放与就业相关的残疾人信息数据推进残疾人求职信息全省互联互通,并逐步实现全国信息共享。这将有利于解决数据互通难题,为相关部门和机构促进残疾人就业提供更全面、更有力的数据支撑。

六是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保障机制。鼓励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就业服务机构签订三方协议,大力推广雇主责任险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这将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更好保障,有利于消除残疾人和用人单位的安全顾虑。

七是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跟踪反馈机制。持续跟进了解残疾人就业情况,对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用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建立就业辅导员制度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这将有利于提高残疾人就业的稳定性和就业质量。

10、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征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保障金征收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税收票证。

2018年,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地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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