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7〕18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沪财社〔2017〕69号)已废止
《关于实施<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社〔2018〕34号)
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
沪财发〔2020〕9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简称“残保金”。
根据财税〔2015〕72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实施<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社〔2018〕34号)、沪财发〔2020〕9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政策文件为依据。
残保金又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宝策网解读:此条明确规定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雇佣相应比例的残疾人,就需要缴纳罚金(残保金),所以用人单位如按照规定雇佣相应比例的残疾人,则企业完成保障残疾人的义务不需要缴纳残保金。
残疾人是需要全社会关心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残疾人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基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经济手段鼓励用人单位尽可能多吸纳残疾人就业,使有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参与社会生活;对吸纳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征收保障金,让社会各用人单位履行应尽的义务,平等地承担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和谐。缴纳保障金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方式,目的是引导、督促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更好地保障残疾人权益。
上文解释来源于:
湖北省人民政府2017年9月1日发文:《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原文地址:http://www.hubei.gov.cn/xxbs/bmbs/sdsj/201709/t20170918_1201003.shtml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网站发文《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解答》原文地址:http://www.hidpf.org.cn/canlian/tzgg/3465.jhtml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网站发文《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解答》原文地址:http://www.cljpzx.cn/jpzx/1015.html
●企业年度应缴纳保障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海地区以职工年平均社保缴费基数为征收依据。
●安置比例以企业所在地相关政策为准,例如:①河南、四川安置比例为1.6%。②北京、上海、天津、杭州等地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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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缴纳保障金。
注意事项: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及个体经营户等不属于征收范围。
虽然大家都懂,可是这还是有明确界定的哦! 因身体结构、功能的损害及个体活动受限与参与的局限性称之为残疾,在精神、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障碍,全部或部分丧失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为残疾人。——这种损害是无法再恢复,即不可逆的!
残疾分类: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
残疾等级(按残疾程度由轻到重):
轻度残疾人等级为3至8级;
重度残疾人等级为1至2级;
根据《关于实施<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社〔2018〕34号)、沪财发〔2020〕9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政策文件中第六条 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均需按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财税〔2017〕18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关于实施<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社〔2018〕34号)
原政策免征范围:2015年1月1日(含)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应按规定每年提出免征申请。
2020年新政策:沪财发〔2020〕9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新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 自2020年征收2019年度保障金起三年内,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原政策根据《关于实施<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社〔2018〕34号)、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征收标准上限:上一年度月平均社保基数高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社保基数工资收入2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2倍基数封顶)。
2020年新政策:沪财发〔2020〕9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新政策依据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中规定了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口径为:
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按“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孰低填写。
根据《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沪财社〔2017〕69号)(已废止)、《关于实施<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社〔2018〕34号)、沪财发〔2020〕9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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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沪财社〔2017〕69号)(已废止)
《关于实施<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社〔2018〕34号)文件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对户籍没有限制。
根据《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沪财社〔2017〕69号)、《关于实施<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社〔2018〕34号)、沪财发〔2020〕9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文件规定:
上海企业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上海残保金计算公式:
上海残保金缴纳金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缴费基数。
根据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沪财发〔2020〕9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
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保障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的,保障金年缴纳额=(1.5%-残疾职工比例)×征缴基数×50%;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以下的,保障金年缴纳额=(1.5%-残疾职工比例)×征缴基数×90%。
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 对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说明:上述计算方法自2020年征收2019年度保障金起执行三年。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季节性用工的年平均人数如何折算?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成全年用工(含临时性)。折算公式为:
季节性用工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月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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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实际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以劳务派遣方式用人的,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协商一致后将人数计入其中一方)+季节性用工年平均人数)/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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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残保金中的平均缴费基数:即用人单位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之和÷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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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述明确规定雇佣残疾人可以按月计算。
上海企业残保金减免,根据《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沪财社【2017】69号)
《关于实施<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社【2018】34号)文件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即上海企业减免残保金,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1.5%即可申请减免残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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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的
保障金年缴纳额 |
= |
(1.5%-残疾职工比例) |
× |
征缴基数 |
× |
50% |
☛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以下的
保障金年缴纳额 |
= |
(1.5%-残疾职工比例) |
× |
征缴基数 |
× |
90% |
注:上述计算方法自2020年征收2019年度残保金起执行三年。
上海残保金计算案例说明
案例1-A公司
2019年在职职工人数为3000人
安置的残疾职工人数为10人
2019年该公司每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基数之和为20000万元
该公司实际安排的残疾职工比例为10/3000,小于1%
2020年残保金缴纳额 |
= |
(1.5%-10/3000)×20000万元×90% |
= |
210万元 |
案例2-B公司
2019年在职职工人数为1000人
安置的残疾职工人数为10人
2019年该公司每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基数之和为7000万元
该公司实际安排的残疾职工比例为10/1000,大于1%
2020年残保金缴纳额 |
= |
(1.5%-10/1000)×7000万元×50% |
= |
17.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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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发布《关于征收201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http://www.shdisabled.gov.cn/clwz/clwz/ggl/2020/08/31/4028fc766e82321e017443d64fcf10bb.html相关文件,按照文件要求提供以下资料申请上海残保金减免: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0〕9号)的规定如下:
本市辖区范围内,2019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组织,与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援助对象、残疾人专职委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除外)。均须按在职职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未达比例的单位征收201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节假日、双休日除外)。
单位参保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用人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经审核后返还、复印件加盖公章):
1、《单位残疾职工名册》;
2、如申报的职工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如申报的残疾职工非本市户籍,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如安置法定就业年龄内,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还需要提供:
(1)学历证书复印件;
(2)安置全日制研究生、普通本专科残疾人毕业生的,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s://www.chsi.com.cn)出具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或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出具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学历鉴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安置全日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残疾人毕业生的,需提供毕业学校出具的《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签字及单位加盖公章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承诺书》。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免征收期间,免于申报。
2.自2021年起,如用工单位申报非本市户籍残疾职工,需提供该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上海市居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残疾职工未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则需提供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残疾职工社保缴费对应月份的单位对公账户支付残疾职工工资银行流水证明)。
3. 相关政策信息可登录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网站进行查询下载(网址http://www.shdpf.org.cn/xbjyzx/xbjyzx/)。
定制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