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年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告
各用人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
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鄂财法规〔2017〕11号)、《湖北省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鄂发改价调〔2020〕391号)等文件规定,现将2022年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2021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
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12月30日。
三、残疾人就业的认定
本通告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依法以
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应计入用人单位安置比例并实行动态监控。
四、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用人单位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在搜索栏输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点击“在线办理”,选择税务登记地所在的区残联,依次点击“在线办理”“去登录”和“法人登录”自助办理。
(二)窗口办理。用人单位携带申报材料到税务登记地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跨省通办”窗口进行申报。
五、申报材料
(一)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注册(首次办理用户需要)、登录系统后,按系统提示填报(完善单位信息、残疾人安置管理)和上传相关材料。
(二)窗口办理
1、《湖北省
武汉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残疾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复印件;
4、2021年度所有安置月份,用人单位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或发放工资的原始凭证;
5、与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021年度);
6、用人单位需提供2021年度在本市或省直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主要提供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凭证;
7、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除提供以上审核资料以外,还需提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的劳务派遣合作协议、《
武汉市残疾人劳务派遣用工认定书》,以上材料须加盖派遣单位、接受单位公章。
相关表格可登录:武汉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网站(
http://www.whdpes.org.cn)(本文附件或“下载中心”下载)。
六、相关说明
1、2021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在规定时限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申报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3、用人单位申报通过后,可在承诺办结日前随时登录年审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状态。已办结的,可以下载电子认定书。
特此通告。附件:
武汉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2022年2月18日
武汉市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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