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享受优惠政策和扶助规定,以及维护合法权益的依据,办证前,都要进行评残环节,也就是确定残疾级别,那么,到底是按什么标准确定残疾人的残疾级别呢?今天,本号推出《残疾人证那些事》第六期,将残疾人证跨省通办的相关信息分享给大家!
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
(一)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三张)。
(三)监护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申请智力、精神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时须提供)。
(四)残疾人证“跨省通办”需提供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申请人或监护人通过现场或网上向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等资料进行确认。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资料不齐或资料不规范等不予受理。
申请人到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区县残联指定的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应予以公示。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不予公示。
区县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核发残疾人证。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不予办理。
残疾人证“跨省通办”由经常居住地区县残联将相关资料录入系统流转到申请人户籍地区县残联。户籍地区县残联确认申请人残疾人证办理属于其权限范围后,审核申请人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表、监护人证明、残疾评定结论、公示结果等相关信息。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打印制作残疾人证,通过快递方式,将残疾人证邮寄到申请人指定地点。邮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一)办理残疾人证不收取工本费。指定医院评定残疾类别、等级的费用以及照片等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自理。
(二)残疾人证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满9年后残疾人可申请换领新的残疾人证。到期不换领新残疾人证的,将影响享受各类助残惠残政策。
(三)残疾人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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