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即征即退增值税记录资料
1. 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2. 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二)即征即退增值税申请资料
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2.《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
3.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
4.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申请退还增值税时,不提供资料3和资料4。
(三)直接申报免征增值税项目
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2.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
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4.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五)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规定,依法可以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纳税人,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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