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在社会生活生产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他们由于生理上的缺陷,导致其自身的发展能受到限制,在社会保障制度以及社会认知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容易处于贫困和边缘化状态。但是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残疾不再被单纯的看做个人问题,由于残疾人人数众多和辐射到的庞大群体,它的社会性凸显属于社会问题。
我们常说“就业乃民生之本”,就业对于残疾人重要性不言而喻,残疾人就业意味着残疾人收入增加,自我价值得到尊重。宝策网通过长时间的调研得出一个结论,残疾人通过个人实现就业在现阶段难度较大,需要宏观政策、政府部门、社会力量的帮助。
2007年国家通过了《残疾人就业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分散就业”为残疾人就业的主要方式之一,并对全社会帮助残疾人就业的责任进行了规范。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5%,低于此标准的用人单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未按照所在地政府的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缴纳的一笔费用,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残保金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残保金是国家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性,残保金主要用于残疾人康复、就业培训等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事务。
自2014年起“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就超过了“集中就业”成为了残疾人就业的主要途径。而残保金 的运行状况关系到残疾人就业政策以及残疾人就业质量的高低。单纯从就业角度考虑,很多人都认可残保金相关政策,它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在残保金的征收与使用环节仍然有所不足。
很多人认为,按统一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做法并不妥当。很多人觉得这是 “一刀切”的做法,统一按照1.5%的比例执行,并没有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不同行业的企业有不同的用工条件,不同企业容纳的残疾人能力必然存在客观差异。当然这个比例在国际上实行按比例安置的国家中并不是很高,相信随着相关政策法规的完善这种现象可能会得到改善,细化安置比例,针对行业进行分类,客观规定行业比例能够被大部分企业所接受。
“残保金”的意义并不在于征收上来多少,而是有多少企业能够因为残保金去安置残疾人就业。然而一部分具备安排残疾人就业能力企业或是宁愿缴纳残保金或者是只能缴纳残保金,并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缴纳残保金成为了其拒绝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正当理由。
通过现有的公开数据,很多地市残保金的支出远小于收入,残保金有大量的剩余。有很多的残保金但是残疾就业情况却没有根本性的改善,这是很多人存在疑惑的地方。比如某市的残保金自由税务机关征收以来,连年上涨,但是使用情况基本维持在25%到30%之间,剩余的资金大部分留存在国库。事实上,这是全国普遍存在的现象。
残保金使用率较低的主要原因在实际操作复杂,限制较高。很多地方残联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需要审批很多道手续,层层上报各种部门,权限过窄不够灵活,同样企业申请相关政策补贴周期过长,过程复杂繁琐等等原因导致了使用率较低。国家应该加大对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的补贴、奖励,增加对残疾人职业技能的培训,专款专用促进残疾人就业。
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是未来一段时间残疾人就业的主要方式之一,综合来看,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利大于弊,企业的长期发展离不开成本的控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企业发展的初期数额并不多,这也是很多企业选择缴纳残保金而不是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原因之一,但是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员工待遇的提升和规模的增加,残保金的缴纳额度也在增加。
很多大型企业或者高薪企业年缴纳额在百万以上,这笔钱如果应用于企业的日常开支或者增加员工福利都是良性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于一些企业来说势在必行。
随着国家越来越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企业积极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能够对企业的社会形象产生良好的增益。安置残疾人就业长远来说既有经济收益也有社会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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