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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值得收藏的残保金政策说明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杭财社〔2017〕5号)、《杭州市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实施细则》规定,用人单位每年均应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的结果数据,作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依据,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已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在本市缴纳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需按照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如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1.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1.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示例,以2021年缴纳2020残保金为例:

202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 =(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0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1.3残保金计算其他

1.3.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1.3.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残疾人职工数计算结果为小数的,则采用四舍五入的办法保留两位小数。

     1.3.3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条件

审核内容:2021年杭州市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申报公告

2.1残疾人审核单位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2020年已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在本市缴纳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

2.2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时间

      2020年核定时间为2021年4月1日至6月30日(节假日除外)

2.3残疾人就业申报方式

      用人单位可通过网上或窗口申报的方式进行:

      (一)网上申报

      申报流程:登录“亲清在线”--行政许可--员工管理登陆--点击上年度残疾职工申报按钮--核查资料--完成申报。

      (二)窗口申报

向税务关系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窗口申报,申报地址如下:

序号

单 位

地 址

1

上城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

东宝路43号

2

下城区残疾人就业和综合服务中心

石桥路302号

3

西湖区残疾人就业和综合服务中心

文二西路615号一楼办证服务大厅

4

江干区残疾人就业和综合服务中心

凯旋路125号

5

拱墅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余杭塘路1号

6

滨江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春晓路580号钱塘春晓大厦817室

7

钱塘新区残疾人联合会

青六北路499号

8

萧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萧然东路279号

9

余杭区残疾人联合会

南苑街道新丰路181号

10

富阳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

文居街1226号(5楼)

11

临安区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所

钱王街28号职工之家九层

12

桐庐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城南街道中杭路228号

13

建德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新安东路209号

14

淳安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千岛湖镇新安东路491号

2.4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资料

2.4.1残疾人就业审核相关资料

一)《杭州市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申报表》

(二)《杭州市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申报承诺书》

(三)残疾职工残疾证复印件

(四)1-12月份残疾职工银行流水加盖公章

(五)1-12月份社会保险申报表加盖公章

注:

   1、申报表及承诺书下载地址:www.hzcl.org.cn

   2、外地残疾职工首次申报需要线下窗口申报,次年可网上申报,本地职工可直接线上申报  

   3、如有残疾人职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不是同一单位,且单位间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须提供上下级隶属关系证明材料和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2.3.2残疾人就业人数核算

  (一)用人单位每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入残疾人职工数;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职工实际就业月数(以残疾人职工缴纳基本保险时间为准,下同)除以12个月后的2倍计入残疾人职工数。

  (二)用人单位每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入残疾人职工数;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12个月计入残疾人职工数

  (三)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的2倍计算;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计算。

注: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就业的,也应计入残疾人职工数

2.5 审核结果查询

  (一)网上申报的:申报完成后即可查看结果;

         窗口申报的:审核机构当场出具《审核确认书》。申报被退回的,须在被告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申请。

  (二)对审核结果有异议,自查询或收到《审核确认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审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复核或未能在复核期内提供完整材料的视作对审核结果无异议。

三、残疾人就业保证金减免缓交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2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社〔2017〕26号)的规定,下列情况可减免残保金:

3.1用人单位按不低于1.5%比例雇用残疾人,免交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雇用1级或2级残疾人按照安排2倍残疾人就业计算,跨地区雇佣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3.2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3.3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

3.4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四、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缴纳

4.1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残疾人职工相关资料到税务关系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如实申报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上年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全额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用人单位按月(或按季)向地税征收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如下:

一)用人单位按月(季)自行申报缴纳残保金;对选择按季申报缴纳残保金的小规模用人单位,将参照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

(二)残保金的申报期限参照税收申报,为月(季)末后次月1—15日。

法律责任

5.1用人单位申报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时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存在申报材料、数据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相关条款执行

5.2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实施细则,在审核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负面影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将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置

政策内容来源

https://www.hzcl.org.cn/cmsWeb/content?id=01bce97d66174c91a63a4b097da2737b&columnid=368c25502ad1479d92e86b7078db2852}

http://www.hangzhou.gov.cn/art/2020/3/24/art_1228974529_42361321.html

http://www.hangzhou.gov.cn/art/2017/6/7/art_1256296_513203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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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浙江省及杭州市等各地及北京上海天津、杭州、广州深圳河北、郑州等全国各地残疾人雇佣及残保金减免优化,为企业节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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