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职残疾职工的认定工作,根据陕西省及西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用人单位和残疾人的定义
(一)本细则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本细则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残疾职工的认定
(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二)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12月1日—12月31日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年度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如实填报《西安市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认定申报表》。 (《申报表》可在西安市残疾人就业信息网下载,下载地址:xacjrjy.org.cn) 。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本年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认定,并将认定信息录入全市统一的认定系统,由系统出具《西安市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认定书》,1月20日前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系统出具的《西安市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认定书》具有防伪二维码、唯一票号、认定单位电子签章,一般用人单位通过网上审核认定后可自行打印及保存,现场认定的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缴纳社保或安置持有《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可由认定机构出具《认定书》。
(三)用人单位申报本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现场认定需如实填报《西安市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网上认定需上传加盖公章《申报表》jpg格式附件,《申报表》可在西安市残疾人就业信息网下载,下载地址:xacjrjy.org.cn)。
2、人社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2021年度为残疾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个人台帐(至少为2021年1—9月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在职残疾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在职残疾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有关劳务派遣用人方式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算。认定时需提交由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用工单位双方加盖公章的劳务派遣用工认定情况说明(格式见附件4)。
6、委托第三方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进行现场申报认定时还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1)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用人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代缴社保协议(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第三方就在职残疾职工认定归属所共同出具的情况说明(加盖公章)。
(四)用人单位实际支付残疾人职工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五)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六)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七)用人单位依法初次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约定有试用期(实习期)的,试用期(实习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八)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计算,按为残疾人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实际月份核定,计算年度平均值。符合第二款第七条规定的,试用期计入残疾人实际工作月份。
(九)一个年度内,残疾人在2个及2个以上单位就业再就业,按所在就业单位为其缴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实际月份,分别核算其在该单位的工作时间,计算年度平均值。
(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的年度平均数,不是整数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十一)残疾人为季节性用工的,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劳务派遣用工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用工单位出具的《劳务派遣用工认定情况说明》为准。
原文地址:2021年西安残保金官方发布2021年度西安市在职残疾职工认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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