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辖区范围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有按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劳动组织、再就业服务中心、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型企业、事业单位除外)。
(二)、残保金的缴纳基准: 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6%比例的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暂时有困难的,应当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超过全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一定比例以上的,超过比例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基数。单位在每年的5月份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残保金申请减免的对象与方式
1、适合减免对象 企业工资总额较高,一般情况是指60人左右规模的年工资总额高于200万的企业,工资总额的1.6%即每年要缴纳3.2万的残保金。
按照残联的规定,每60人使用一名残疾人,经申报可以免交残保金;残疾人的工资可以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690发放,按2006年度最低社保基数1341缴纳三金,其年支付成本不大于15000。(相对而言,即年度残保金缴纳高于15000的企业均可以用残疾人的模式减免残保金)
2、用什么方式免交?
A、自行录用残疾人(或挂编)
B、向经营所在地残联提供工作岗位,寻找合适的残疾人就业;
C、经残联批准,通过派遣形式派遣残疾人就业;
D、通过派遣公司进行人员外包,将工资总额转嫁到派遣公司,由其负责协调;本方式与企业工资所得税规避同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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