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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武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

各用人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法规[2017]11号)、《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武汉市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武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武财规[2017]725号)文件要求,现将2019年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以下简称“安残”)年审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核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安残或安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申报征缴时间

  所有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时间:2019年1月1日—12月31日。

  已安残用人单位到税务部门登记地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时间:2019年4月1日—10月31日。

  三、征收标准和计算公式

  2019年审核征收2018年度保障金。

  保障金年缴纳额=(2018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18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2018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安残审核和申报征缴程序

  已安残用人单位先到税务登记地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保障金;未安残的用人单位直接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保障金。

  (一)已安残审核。已安残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审核期内通过登录“武汉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到税务登记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报认证,申报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1.填写《湖北省武汉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在武汉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whdpes.org.cn上下载);

  2.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1至8级)(审原件,收存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机关、事业单位持编制核定本或编制卡)(审原件,收存复印件);

  4.2018年5月、10月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或发放工资的原始凭证)(收存原件);

  5.2018年度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后出具《湖北省武汉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确认书》,并实时将审核数据提供给辖区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根据《湖北省武汉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确认书》核征保障金。

  (二)未安残申报。未安残的用人单位直接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区的,原则上应分别向各自的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税务部门申请了税费集中缴纳的除外)。

  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三)小微企业申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安残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当年免征保障金。

  享受保障金政策优惠的小微企业在减免期内需办理保障金申报手续。

  (四)审核管理。用人单位的保障金审核征收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

  (五)已安残的用人单位在10月31日前未主动申报的,按规定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部门直接核定征收保障金。

  (六)保障金缴纳

  保障金按年计算并缴纳。用人单位应于12月31日前到各区税务部门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或通过税务机关网报系统自行申报缴纳。

  非财政拨款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规定,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费数额。财政拨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拒不缴纳保障金、滞纳金,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请行政诉讼的,由税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减免申报

  申请减免缓缴截止时间:2019年6月30日前。

  (一)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二)用人单位申请减免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书面申请报告;

  2.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证明材料;

  3.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审计认证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申请减免的,视为用人单位同意审核结果。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中的有关政策问题,由各区财政局、税务局、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及电话

  武汉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武汉市财政局

  2019年4月19日

原文地址:关于2019年武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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