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详见附件),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7日
原文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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