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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颁布《省政府关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苏政发〔2017〕114号(已于2022年10月28日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在实施《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苏政发〔2016〕26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苏政发〔2016〕156号)等政策基础上,持续减轻企业负担,切实提高我省企业竞争力,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营改增试点政策,帮助纳税人用足各项过渡安排和优惠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符合条件的营改增企业,继续按简易方式缴纳增值税。(省财政厅牵头,省国税局、地税局等参与)
二、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鼓励集团化的物流企业合并缴纳增值税,支持物流企业向大型化、集团化方向发展。(省财政厅牵头,省国税局、交通运输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三、以治理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为重点,严肃查处各类涉企违规收费行为。(省物价局牵头,省民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四、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并由审批部门支付相关费用,并按规定纳入部门预算。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其收费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省财政厅牵头,省物价局等参与)
五、结合当前企业负担实际,深入调查研究,2017年9月底前制定出台《江苏省企业发展环境优化管理办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法制办等参与)
六、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的相关经费保障工作。收费项目取消后,原收费项目对应的工作事项随之取消的,要做好人员的分流工作;对应的管理事项保留的,相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省财政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七、严格按照国家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要求,严禁新设立保证金项目。加强涉及工程项目收费的监督管理,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审计厅等参与)
八、加大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的奖励力度,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给予按比例就业补贴和每人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给予超比例就业奖励,累计补贴或奖励不超过3年。企业(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可按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退还增值税。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免征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500人以上的企业,可按职工人数分档设置征收比例。(省财政厅牵头,省地税局、残联等参与)
九、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对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省总工会牵头,省地税局等参与)
十、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关于“企业在依法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后,职工技能培训费用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部门在其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费额度内予以补助”的政策措施,2017年9月底前发布实施细则。(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等参与)
十一、切实落实稳岗补贴政策,2017年9月底前制定出台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的实施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等参与)
十二、加大引才奖补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企业,在引才投入、租房补贴、项目资助等方面给予支持,使引进人才的实际收入等于其工资薪金的税前收入。(省委组织部牵头,省财政厅、地税局等参与)
十三、坚持市场化方向,不断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启动售电侧改革试点,增加中小企业市场化交易电量,2018-2019年,发电竞争性环节市场化电量占比达到50%-70%,2020年占比达到100%。严格落实国家电价调整政策。对信用评价为良好的企业,由供用电双方协商,选择电费结算方式,签订电费结算协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能源局牵头,省物价局、电力公司等参与)
十四、加强对垄断商品及服务的价格管理,严肃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低价购买商品的行为,坚决制止和依法查处通过垄断协议等方式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省物价局牵头,省工商局等参与)
十五、综合运用信贷政策、监管政策和风险补偿政策引导商业银行提高投放小微企业贷款的积极性和比例。深化小微企业转贷方式创新,鼓励各地建立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公司,推动商业银行与转贷基金签订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合作协议。进一步发挥政府性担保机构和风险投资基金的作用,提高实体经济企业融资与风险化解能力。(省金融办牵头,省财政厅、江苏银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参与)
十六、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自查自纠,严格落实“七不准、四公开”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两禁两限”要求,深入开展“三违”(违法、违规、违章)、“三套利”(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四不当”(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以及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等专项治理,清理以虚增存款和中间业务收入为目的为企业提供表内外融资业务、违规发放“搭桥贷款”等行为,健全业务操作流程,实行收费分类管理,推行服务价目公开,加强员工行为治理,努力挖掘为企业进一步减费让利的空间。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禁止质价不符和无服务的乱收费行为。(省物价局牵头,省金融办、江苏银监局等参与)
十七、严禁各地各部门出台增加企业负担的政策文件,凡已出台的要自行纠正,否则按“三乱”查处。特殊情况需要出台相关政策文件的,应报省政府批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法制办等参与)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尽快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制,加强综合协调,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及时跟踪督促落实,确保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

2017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馨提示:此政策已于2022年10月28日发文后废止。依据政策文件《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2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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