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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北京市东城区用人(工)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办事指南

2020年北京市东城区用人(工)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办事指南

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 (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9〕133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2020年东城区用人(工)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办事指南告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

在东城行政区税务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工)单位),安排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军残证》)(1至8级)残疾人员就业的单位。

二、申报时间

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9月15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规定申报时间的最后一日是休息日的,以休息日的次日为规定申报时间的最后一日;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有连续3日以上全民法定公休节日的,按公休节日天数顺延。

三、申报方式

网上申报、现场申报及邮寄申报资料三种方式

(一)网上申报

登陆“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网上申报系统”http://wangshen.bdpf.org.cn/intbdpfcbj/page/login/login.html

注:无CA证书的用人单位,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税务登记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获取密码后进行登录。对审核结果有异议或网上未通过,在当年审核期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申报。

(二)现场申报

下列残疾人仅可采取现场申报或邮寄材料申报的方式:

1、新招用的在编人员;

2、劳务派遣方式就业人员;

3、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不一致的人员;

4、首次在京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5、非本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人员。

(三)现场申报资料

现场申报的,应提前预约,提供下列材料:(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等其他材料加盖公章)

1、《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以下简称《就业情况表》(见附件1)

2、与残疾人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续签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原件(且在有效期内)及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首次申报的在编人员,须提供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材料;

3、实际支付残疾人的月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须提供工资证明:财务记账凭证账册及凭证内工资明细原件及复印件或银行发放的工资明细清单(含有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发放月份、银行盖章);如残疾职工存在病、事假须提供该残疾人病、事假单及考勤记录原件及复印件;本单位因停工、停业、经营困难而延期支付残疾人工资且延期不超过30天,应提供相关证明;

4、申报的残疾人为不同单位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还应提供能证明上下级隶属关系的材料,或代发工资协议原件、复印件和工资发放明细表;

5、申报残疾人为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供:

(1)该残疾人《残疾证》或《军残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2)2019年度该残疾人《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6、申报的残疾人以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还应提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派遣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务派遣残疾人就业认定表》(见附件2),除《劳务派遣残疾人就业认定表》,其余上述材料均为复印件。

7、受理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齐的材料。

8、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接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定,并出具《审核确定书》。

(四)邮寄申报资料

1、收件单位:北京市东城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

2、收件地址:东城区民旺园31号强佑大厦203室综合服务大厅

3、联系电话:65264689

4、邮寄资料:(1) 《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承诺书》(见附件3);(2)其他申报资料与现场申报所需资料一致。

5、受理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齐的材料。

6、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签收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定,并出具《审核确定书》。

(五)申报地址及联系方式

1、申报地址:东城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东城区民旺园31号强佑大厦203室综合服务大厅)。13、116、674、684、特16路和平里南口站下,马路东侧。地铁2号线、5号线雍和宫下,沿二环辅路往东到小街桥,再往北300米路东。

2、联系方式:65264689、65121353

四、认定条件

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计入本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一)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劳动年龄内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

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工)单位的名称、经营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依法支付残疾人工资。

以下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另行支付: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三)依法为残疾人在本市按月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五险)

五、人数核算

(一)用人(工)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的2倍计算;用人(工)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工)单位成立月数的2倍计算。

用人(工)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计算;用人(工)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工)单位成立月数计算。

(二)用人(工)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三)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残疾人,由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可相应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四)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为不同单位,但单位间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该残疾人应按月计入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申报缴纳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五)签订代发工资协议,委托第三方机构为残疾人发放工资的,可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六、重新申报

用人(工)单位需要重新申报的,应在本年度申报审核期内,持书面说明、补充材料、《就业情况表》及原审核确定书进行现场申报或邮寄材料申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重新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定,并出具《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重新审核确定书》。

七、提示

1、为简便办理,符合条件的用人(工)单位可选择网上申报,网上未通过或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提交补充材料现场审核或邮寄资料审核,现场审核需提前预约。

2、用人(工)单位应于申报期内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3、所有提交的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合同盖骑缝章、在编证明盖人事章)。

4、审核年度单位名称变更的,需提供工商或税务的名称变更通知书复印件。

5、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工)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6、根据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疫情防控的工作要求,办事人员在进入大厅时要配合做好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出示健康宝等防控工作。

附件1: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请正反面打印)

附件2:劳务派遣残疾人就业认定表

附件3: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承诺书

原文地址:2020年北京市东城区残保金审核通知:2020年东城区用人(工)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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