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时间:2023年3月1日至10月31日
申报地点: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附后)
申报条件:已安排残疾人(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并符合以下条件:
1.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与劳动年龄内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
2.依法依规支付残疾人工资。
3.依法为残疾人在本市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登陆北京市残联官网 “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专题”专栏、互联网网址(http://kstbcs.bdpf.org.cn:8443/wbxt/#/login),北京市政务服务网、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专区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专栏进行申报。
(二)现场申报。到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进行申报。
(三)邮寄材料申报。邮寄申报材料至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进行申报。
申报材料:
(一)网上申报的,按要求上传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二)现场申报和邮寄材料申报的,提交《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各1份并加盖公章。
(三)存在以下情况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各1份并加盖公章):
1.所申报残疾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应提供人事部门出具的在编说明。
2.所申报残疾人为劳务派遣方式安排就业的,应提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残疾人就业认定表》。
3.所申报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第五条,提供相应的上下级隶属关系材料、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申报材料、代发工资协议。
4.用人(工)单位对所申报残疾人的工资、社会保险数据有异议的,提供其工资收入凭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
相关政策:
1.《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9〕1333号);
2.《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的通知》(京发改〔2020〕1082号);
3.《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实施办法(暂行)》(京残发〔2022〕5号)。
各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地点及咨询电话
原文地址:北京企业注意啦!北京残保金发布《关于2023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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