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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用人(工)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政策问答(2021版)

一、为什么要实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实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家保障残疾人合法劳动权益的一项重要规定,是我国在改革开放、建立市场经济过程中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针对残疾人这一弱势群体就业困难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9〕1333号)等都规定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目的是确保残疾人与健全人平等享有合法的劳动权利,保障残疾人的生存与发展,体现了我国人权保障的真实性、公平性和广泛性。

 

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有哪些相关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多种实现形式,为用人单位更好履行法定义务提供更多选择。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人联合会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9〕1333号)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京发改〔2020〕108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三、我市哪些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依法作动态调整,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用人(工)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如何进行申报?

 

(一)网上申报。登录“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二)现场申报。到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进行申报;

 

(三)邮寄材料申报。邮寄申报材料至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进行申报。

 

五、用人(工)单位超过规定申报时间能否进行申报?

 

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按年申报,申报期限为每年8月1日至9月15日。规定申报时间的最后一日是休息日的,以休息日的次日为规定申报时间的最后一日;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有连续3日以上全民法定公休节日的,按公休节日天数顺延。

 

用人(工)单位应于申报期内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六、符合哪些条件的残疾人可计入用人(工)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一)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的;与劳动年龄内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

 

(二)依法支付残疾人工资。

 

(三)依法为残疾人在本市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七、什么情况下用人(工)单位不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申报,仅可采用现场申报或邮寄材料申报?

 

(一)新招用的在编人员;

 

(二)劳务派遣方式就业人员;

 

(三)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不一致的人员;

 

(四)首次在京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非本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人员。

 

八、用人(工)单位如何查找“网上申报系统”?

 

“网上申报系统”需使用电脑(PC)端进行登录。通过市残联官网(www.bdpf.org.cn)页面中部的“北京市用人(工)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专题”(http://www.bdpf.org.cn/n2476/index.html)进入专题网页,点击页面右侧的链接即可进入“网上申报系统”首页。

 

九、用人(工)单位如何登录“网上申报系统”?

 

(一)用人(工)单位使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的数字证书进行登录;

 

(二)无数字证书的用人(工)单位,可持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到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打印用户名和密码。该方式为其取得用户名和密码的唯一渠道。

 

十、用人(工)单位如何使用“网上申报系统”?

 

用人(工)单位登录“网上申报系统”后,可点击页面右上角图标下载《操作手册》,按照《操作手册》进行操作。

 

十一、用人(工)单位申报时,应提交什么材料?

 

(一)网上申报。无需提供材料。

 

(二)现场申报。应提前预约,提供下列材料(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等其他材料加盖公章):

 

1.《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以下简称《就业情况表》。

 

2.申报的残疾人为新招用的在编人员,还应提供主管人事部门出具的说明材料。

 

3.申报的残疾人以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还应提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派遣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务派遣残疾人就业认定表》,上述材料均为复印件。

 

4.申报的残疾人为不同单位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还应提供:能证明上下级隶属关系的材料,或代发工资协议原件和工资发放明细表。

 

5.申报残疾人为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供:

 

(1)该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

 

(2)该残疾人上年度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三)邮寄材料申报。提供下列材料:

 

1.《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承诺书》;

 

2.现场申报明确的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十二、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如何计算?

 

(一)用人(工)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职工实际就业月数(以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为准)的2倍计算。

 

例:某单位上年10月份招用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听力残疾1级)的职工,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为:(3个月÷12个月)×2倍=0.5人。

 

(二)用人(工)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职工实际就业月数计算。

 

例:某单位上年5月份招用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残疾等级为7级)的职工,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为:8个月÷12个月≈0.667人;

 

(三)用人(工)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工)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的2倍计算;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工)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计算。

 

例:某单位税务登记注册日期为上年5月份,7月份招用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肢体残疾2级)的职工,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为:(6个月÷8个月)×2倍=1.5人。

 

十三、用人(工)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能否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工)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十四、用人(工)单位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招用残疾人能否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残疾人,由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可相应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十五、用人(工)单位因与其他单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导致残疾人的归属存在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为不同单位,但单位间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该残疾人应按月计入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申报缴纳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十六、用人(工)单位如何查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结果?

 

网上申报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用人(工)单位对审核结果无异议的,确认后打印《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以下简称《审核确定书》)。

 

现场申报、邮寄材料申报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接到或签收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定,并出具《审核确定书》。

 

十七、用人(工)单位对申报的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用人(工)单位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邮寄或携带相关补充材料到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重新办理。

 

十八、用人(工)单位如何重新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用人(工)单位需要重新申报的,应在本年度申报审核期内,持书面说明、补充材料、《就业情况表》及原审核确定书进行现场申报或邮寄材料申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重新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定,并出具《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重新审核确定书》。

 

十九、如何查询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法规?

 

用人(工)单位可登录市、区残联网站和首都之窗查询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法规(市残联网站www.bdpf.org.cn、首都之窗网站www.beijing.gov.cn)。

原文地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用人(工)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政策问答(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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