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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是不是只有中国才有呢?当然不是,世界其他国家也都有残保金

残保金是不是只有中国才有呢?当然不是,世界其他国家也都有残保金

     除了中国,国外很多国家都有残保金,例如日本、韩国、美国、法国、俄罗斯、意大利、奥地利、印度、德国、荷兰、西班牙、比利时和我国的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都在立法中明确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内容。目的就是保护残疾人的利益。

  一、国外残疾人就业立法概况

  国外有关残疾人就业和其他相关权益保障的立法,始于20世纪初,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步发展完善起来。1920年美国制定的《职业康复法》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针对残疾人就业方面的法律,此后残疾人就业立法普遍得到各国的重视,到了20世纪中叶,开展残疾人就业立法已成为世界各国保护残疾人基本权益的重要手段,残疾人就业保护制度也日臻完善。目前,在全世界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在不同程度上制定了这方面的法律和规定,为残疾人实现劳动就业的权益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

  联合国和国际劳工组织也特别关注残疾人就业问题,相继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宣言》、《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等文件。

  二、各国残疾人就业立法的主要内容

  (一)按比例就业

  1944年英国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出台了《残疾人就业法案》,规定达到或超过20名雇员的雇主必须至少雇用3%的残疾人。这是世界上第一个提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立法。尽管这一立法在当时的英国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被认为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合理措施,且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日本、韩国、美国、法国、俄罗斯、意大利、奥地利、印度、德国、荷兰、西班牙、比利时和我国的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都在立法中明确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内容。联合国关于残疾人十年的第七次会议报告指出:“应在各国立法中采用按比例雇用残疾人的办法。”

  一些国家如法国还采取类似按比例就业的政策如配额制度,这种配额制度一般是按残疾程度计算点数,比如,把一般程度的残疾确定为1,严重程度的残疾则大于1。一般来说,盲人或年龄大于50岁的老年残疾工人和新招聘的残疾工人的残疾点数都大于1。然后以次类推,最后再把点数相加,得出某企业全部雇用残疾人的点数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要求。

  作为按比例就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国家还制定了相应的奖惩制度。比如,土耳其规定,对不履行雇用残疾人规定的雇主,处以500至1000土耳其镑的罚款,如情节严重,加倍罚款;德国规定每少雇佣一名残疾人每月向政府交纳500马克的调节税;西班牙《残疾人社会融合法》规定雇主招聘一名残疾人,不仅可以收到3906欧元的政府津贴,还能得到一定的税收减免,并且可以减低交纳社会保障金的比例。反之,如达不到比例的则要交纳一定的罚款。我国台湾地区对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少雇用一人按月人均工资缴纳就业基金,超比例的每多雇用一人每月按基本工资的一半给予奖励。

  (二)设立庇护性工厂,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

  建立庇护性工厂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也是许多市场经济国家采用的主要方式。日本、英国、瑞典等国在采用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同时,对通过劳动力市场就业有困难的重残人,也建立庇护性工厂,予以集中安置。

  为使残疾人的就业得到保障和趋于稳定,这些国家对庇护性工厂采取专产、专营或原料、设备资助以及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如波兰、南斯拉夫等国家的法律规定,手套、汽车灯泡、信号灯、劳保服装等38种日用品为残疾人庇护工厂的专门生产产品,其他企业不得随意参与竞争和生产。韩国和台湾地区规定非视觉障碍者不得从事按摩业。还有一些国家规定,庇护性工厂可优先获得原材料、运输工具和生产设备的供应。

  (三)对残疾人个体经营和自主就业给予扶持

  日本法律规定,国家及地方政府为了确保残疾人生活的稳定,必须给予资助,实行养老津贴制度,对自谋职业的残疾人提供贷款担保,为肢残者提供电动轮椅和汽车等,并在开业、就业方面给予资金援助。英国对自营就业的,连续给予52周、每周60英镑的就业津贴,并免收所得税,其间另给750英镑的一次性培训补助。美国为帮助处于自谋职业发展阶段中的残疾人提高生活自理能力、生产劳动能力和参与社会生活能力,设立了“特殊项目基金”,以向残疾人提供资助。加拿大对残疾人在同有关部门合作、积极参与自谋职业活动时给予专项全额津贴。

  三、对残疾人就业的特别规定

  (一)防止企业随意解雇残疾职工

  德国和荷兰残疾人的就业合同受到法律的自动保护,除非国家机构同意,否则不允许解雇。美国的《残疾人保护法案》和《家庭和病假法案》则规定,残疾人在12周病假期间,雇主不得予以解雇。日本《残疾人就业促进法》规定,雇主解雇残疾工人时,必须事先向公共就业保障机构负责人报告。

  (二)实行工资保护和补贴政策

  法国有关法律规定,“以任何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其所得收入都将受到保护。在一般情况下就业的残疾工人,其工资收入应与在同一企业、从事同一工作的健全工人相同。对于在残疾人福利工厂及家庭中工作的残疾工人,应保证其收入达到法定最低工资的90%。在劳动援助保护中心工作的残疾工人,其收入应保证达到法定最低工资的70%。当实际支付工资低于该法定标准时,应发给其报酬补充金,以弥补其差额。”俄罗斯法律规定,为残疾人创造一切有利的劳动条件,为他们提供与健全人一样的免费医疗和工资补贴。对盲人和聋人从18岁起给予每月70至130卢布的补贴。对每周工作35小时并生产同健全人等量产品的盲人,则给予高出健全人报酬15%的补贴。

  (三)设立为残疾人就业服务的组织机构

  目前,许多国家法律都明确,为扩大残疾人的就业机会,并使残疾人从事适当的职业,政府必须承担起应负的责任,并设立相应的为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服务的组织机构,采取必要的康复训练、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其他相关的必要措施。如日本从1970年开始建立残疾人职业服务中心,作为公共职业介绍所的专门辅助机构,开展从职业咨询、职业评价、职业指导到就职后的跟踪服务等工作。到1982年,全日本47个都道府县都建立了这种服务中心。美国、印度、韩国、菲律宾、俄罗斯以及欧美大部分国家都有专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专门对残疾人开展各项就业服务。

  除以上的内容外,还有许多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措施,如政府为残疾人购买岗位、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缩短残疾人每周工作时间、残疾人退休年龄提前、保留工作岗位等不同的规定也被不同的国家吸收到立法当中。国际劳工组织、残疾人国际、康复国际等国际残疾人组织长期以来也致力于对各国残疾人就业立法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将残疾人权利保护的国际原则付诸各国的立法实践中。

原文地址:国外残疾人就业立法情况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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