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根据残保金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少缴纳残保金的,当地税务部门将催报并追缴保障金。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拖的越久缴的越多。
1.2新政策规定工商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是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其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是残保金计算标准的一部分。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是残保金计算的一部分。
国家政策目的是帮助残疾人再就业,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所以企业尽可能的按照国家政策要求雇佣残疾人即可对残保金减免,或者企业按照规定要求全额缴纳残保金,或者企业每年雇佣残疾人会相应的奖励。
根据财税〔2015〕7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第二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附件3:财税〔2015〕72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同时规定残保金审核减免有市残联负责审核,税务负责代征,2019年1月税务、社保、残联等机构均一联网,如企业未在残保金缴纳规定时间缴纳残保金,企业正常经营都会受到影响。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详见附件4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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