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0]9号)要求,现就申报2019年度残疾人就业情况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本市辖区范围内,2019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组织,与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援助对象、残疾人专职委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除外)。
二、申报时间
2020年9月1日-2020年9月30日(节假日、双休日除外)。
三、申报地点
单位社会保险参保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申报地址及联系电话见附件1。
四、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经审核后返还、复印件加盖公章):
1.《单位残疾职工名册》(附件2)。
2. 如申报的职工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如申报的残疾职工非本市户籍,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如安置法定就业年龄内,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还需提供:
(1)学历证书复印件;
(2)安置全日制研究生、普通本专科残疾人毕业生的,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s://www.chsi.com.cn)出具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或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出具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学历鉴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安置全日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残疾人毕业生的,需提供毕业学校出具的《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经办人签字及单位加盖公章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承诺书》(附件3)。
五、有关事项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免征收期间,免于申报。
2.自2021年起,如用工单位申报非本市户籍残疾职工,需提供该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上海市居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残疾职工未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则需提供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残疾职工社保缴费对应月份的单位对公账户支付残疾职工工资银行流水证明)。
3. 相关政策信息可登录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网站进行查询下载(网址http://www.shdpf.org.cn/xbjyzx/xbjyzx/)。
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202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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