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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烟台市用人(工)单位2020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的通告

关于对烟台市用人(工)单位2020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的通告

全市各用人单位: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我国残疾人就业的重要形式,是社会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根据《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270号公布,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烟财综〔2018〕56号)和《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等规定,现将全市用人单位2020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人员(以下简称残疾人)就业的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及方式

2021年4月1日-6月15日,用人单位登录山东省残疾人服务网http://service.sddpf.org.cn/)选择就业申报,在线提交审核所需材料;对无法登录或申报的用人单位,可携带相关材料到驻地县级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现场录入。未在规定时限提交审核材料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审核内容

2020年度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四、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在线填写《山东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申报表》基本信息,录入残疾人信息后,通过大数据自动比对职工社保参保信息和医保参保信息,如提取不到信息的,用人单位需上传从缴纳地的社保(医保)部门下载(打印)的职工社保或医保参保证明。2021年各级改革试点的事业单位在职残疾人,纳入新成立的事业单位进行申报。

(一)社保参保证明:包含各级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盖章确认的2020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明细表》(残疾人部分)或烟台市社会保险个人网上服务系统(http://120.220.248.212:8081/hsp/logonDialog_withF.jsp)、“烟台一手通”手机APP下载的《山东省烟台市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二)医保参保证明:包含各级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盖章确认的《山东省烟台市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或烟台市社会保险个人网上服务系统下载的《山东省烟台市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三)工资证明:与残疾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证明相对应的2020年首月至末月银行代发工资流水证明(盖章);实际支付残疾人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提供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事(病)假考勤记录或单位停工、停业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残疾军人证:包含残疾军人姓名、身份证号及编号的页面。

(五)派遣协议: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还应提供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包含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条款)。

五、认定条件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计入本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1)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用人单位依法与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2)依法为残疾人在本市按月足额缴纳各项职工社会(医疗)保险;(3)依法支付残疾人工资。

用人单位网上提交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后,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用人单位可打开个人中心功能页面查看办件进度。

六、人数计算

(一)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的2倍进行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的2倍计算。

(二)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计算。

(三)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四)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不为同一单位,但单位间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第一年需携带能证明上下级隶属关系的材料、代发工资协议原件、银行代发工资流水证明和计入其中一方所安排残疾人就业申请等材料到驻地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审核;该残疾人只能按月计入其个人社会保险缴纳单位或工资发放单位其中一方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鲁人社字〔2020〕10号)要求,延迟复工的企业安排就业残疾人工资支付标准,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以及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七、其他

有招聘残疾人就业意向的用人单位,请通过山东省残疾人服务网-用人单位发布就业信息模块,在线发布招聘公告。

                  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3月18日

各区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咨询电话:

芝罘区 6011602 

莱山区 6717980

牟平区 4219082

福山区 6325412 

蓬莱区 2453586

高新区 6922919

开发区 6381058 

昆嵛区 4693615

招远市 8066669

海阳市 3230127

莱州市 2252703

龙口市 8542318

莱阳市 3360855 

栖霞市 5212665

长岛综合试验区 3211576

原文地址:关于对烟台市用人(工)单位2020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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