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根据残保金政策要求,石家庄市市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省直驻石企业的用人单位,需按照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如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的差额人数与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示例,以2021年缴纳2020年残保金为例:
202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 =(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0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2021年未安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 =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3、残保金计算其他
3.1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3.2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最多取两位小数)
3.3用人单位存续不到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征收保障金;成立不足一个月的,不征收保障金。
二、2021年关于石家庄残疾人就业审核通知
审核内容:关于残疾人就业年审的公告
1、残疾人审核单位
市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省直驻石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2、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时间
2.1 2021年4月12日-4月18日(为未参加2019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单位补审时间,逾期不予办理)2.2 2021年4月20日-至6月20日(为2020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时间)
3、申报方式:
用人单位登录河北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信息系统(http://hbcjrjy.com)根据单位名称进行注册,注册之后在网上申报、审核。注册完成以后可以下载使用手册。
4、相关要求
4.1用人单位对上传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4.2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逾期不缴纳的,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依托残保金信息共享机制计算应当缴纳的残保金。
4.3财政部门负责对残保金的征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税务部门依据残联审核的残疾人就业情况,负责征收残保金。
4.4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4.5各主管部门负责通知所属单位办理年审并转发本公告。
4.6用人单位上传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派遣人员数量、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条款。合同双方盖章有效。
4.7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总数,不得重复计算。用人单位需提交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格式见附件),明确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总数。
4.8用人单位如有特殊情况也可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现场审核。
5、注意事项
5.1如果用人单位已有在岗残疾军人职工,需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扫描件。
5.2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单位实有人数为申报依据。
5.3党政机关、企(事)业所属单位财务独立核算的各自申报。
5.4用人单位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自审核通过之日(以审核信息系统记载时间为准)起七日内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书面反馈,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异议。
6、残疾人就业人数核算
6.1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6.2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6.3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7、政策依据
《河北省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7号)、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冀财税〔2016〕40号)、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冀办字〔2010〕29号文件精神的通知》(石办字〔2010〕83号)、关于转发国家六部委《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石发改收费〔2020〕298号)
三、残疾人就业保证金减免缓交政策
按照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冀财税〔2016〕40号)、《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通知》(冀财非税[2020]15号)等文件要求:
1、用人单位按不低于1.5%比例雇用残疾人,免交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雇用1级或2级残疾人按照安排2倍残疾人就业计算,跨地区雇佣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合)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3、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减免或缓交保证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交保证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四、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缴纳
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全额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法律责任
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证金征收机关主管提交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拒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六、政策内容来源
http://www.sjzcl.org/content?newsId=203343547547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通知》冀财非税[2020]15号
http://www.hebcl.org.cn/contents/809/319259.html
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冀财税〔2016〕40号)
http://www.hebcl.org.cn/contents/669/287130.html
七、石家庄市企业残保金优化、减免、协助办理方案
一、企业服务模式:
专注于为企业提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服务,帮助企业一站式优化残保金。
公司免费提供残保金优化服务方案,从残疾人招聘到残疾人管理到残保金减免办理等一条龙服务。公司针对残疾人雇佣设有多层防护,合规安排残疾人并顺利审核、残保金优化,省钱、省心、省时、省事,具体业务模式如下:
1、人员雇佣:按照客户要求残疾人就业应聘或从公司已合作残联中提供符合公司要求的残疾人;
2、审核服务:结合所属地政策协助残保金审核及申报,使得客户顺利减免残保金;
3、补贴服务:结合所属地补贴政策,协助客户申领符合地区政策的补贴,节约公司成本;
二、服务范围
1、提供石家庄市及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等各地及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杭州、成都、重庆、河北省、安徽省、合肥、江苏、福州、厦门等全国各地残疾人雇佣及残保金减免优化方案,为企业节约成本;
2、提供重度残疾1-2级合规残疾人,及轻度残疾3-8级合规残疾人,5个工作日内提供入职所需残疾证件资料,高效,快捷!
3、提供洛阳籍、非洛阳户籍全国各地残疾人员工,根据企业需求提供残疾人定制化服务(实际到岗,远程办公,公益岗、云就业等)
三、宝策网
* 联系人:文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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