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0〕511号)文件规定: 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比例或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残保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
一、年审时间
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
二、年审对象
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年审方式
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登录河北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信息系统(http://www.hbcjrjy.com/)根据单位名称进行注册,注册之后在网上申报。系统注册使用方法可在秦皇岛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上下载(http://www.qhddpf.org.cn/)。注册完成以后可以下载使用手册。
四、年审所需材料
用人单位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用工协议、残疾人劳务派遣用工认定协议等相关扫描件,通过“河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信息系统”网上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受理中发现资料不齐全的,除未留通讯方式外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五、优惠政策
1.实行分档征收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保障金。
2.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上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本单位实际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超过上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上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
六、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对上传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用人单位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情况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咨询电话:0335-3060577
0335-3265253
秦皇岛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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