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非税〔2016〕1489号)、中国残联、人社部等6部门《关于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21〕16号)、《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函〔2021〕363号)、《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等文件要求,现将2022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海南省2021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20日。
三、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全程网办)
途径一:用人单位可通过PC端登录“海南政务服务网”→“跨省通办”→“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服务专区”→选择“法人办事”→选择“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部门→点击“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办理→选择“海南省”→进入按比例联网认证网报系统页面,点击我要申报,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注:用人单位需要注册才能登录)
途径二:
用人单位直接登录网址:http://202.100.246.231:8443/wbxt,进入按比例联网认证网报系统页面,点击我要申报,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注:用人单位需要注册才能登录)
2、窗口办理(现场办理),用人单位携带申报材料到本单位税务登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跨省通办”窗口进行申报。海南省各市、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信息详见附件。
四、申报材料:
1.网上办理(全程网办),用人单位注册(首次办理用户需要)、登录系统后,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
2.申报材料窗口办理(现场办理),
(1)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份,加盖公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1份,系统无法自动校验到残疾人信息时需提供);
(3)残疾职工上年度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原件1份,系统无法自动验证到养老保险参保情况时需提供);
(4)残疾职工上年度医疗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原件1份,系统无法自动验证到医疗保险参保情况时需提供);
(5)用人单位上年度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证明(复印件1份,系统无法自动校验到工资情况时需提);
(6)残疾职工的入职材料(复印件1份,如在编证明或劳动合同);
(7)残疾人劳务派遣用工认定协议(原件1份,存在劳务派遣情况的残疾人需提供);
注:材料1、7可到海南省网上办事大厅跨省通办专区,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下载。
五、相关说明:
1、2021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在规定时限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申报材料须加盖本单位;
3、用人单位网上申报通过后,可在承诺办结日前随时登录年审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状况,已办结的可以下载打印电子认定书;
4、用人单位选择邮寄送达纸质认定书的,需承担邮寄费。
附:海南省各市、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
海南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