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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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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档标准为1910元,二档标准为1710元,三档标准为1580元,四档标准为142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档标准为19.2元,二档标准为17.2元,三档标准为15.9元,四档标准为14.3元。

各市政府要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请于2021年10月9日前报省政府批准。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地址:2021年11月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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