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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说明

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说明

为了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对《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重新发布,现做如下说明。

一、修改背景

近年来,随着国家及自治区有关保障金政策相继出台,保障金在征收主体、征收标准、资金使用等方面均有调整:征收主体方面,进一步缩小征收群体,扩大免征范围;征收标准方面,降低应缴费额;资金使用方面,保障金纳入预算统筹使用。我区2018年印发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内财非税规〔2018〕9号)部分条款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为此,我们制定出台了《实施办法》,其目的是,降低我区企业缴费负担,增强政策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规范保障金征收使用,促进自治区残疾人就业。

二、政策依据

此次修改主要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残联发〔2021〕10号)等政策规定。

三、修改内容

(一)第一条补充了保障金最新政策依据文件。

(二)第七条调整了保障金审核和征收机关及用人单位申报缴纳方式。

(三)第八条补充了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的核定方式。

(四)第九条调整了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的范围、计算方式、工资总额定义。

(五)第十条调整了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六)第十二条调整了《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下载方式。

(七)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调整了保障金申报、审核认定的时间。

(八)第十三条调整了审核认定结果告知方式。

(九)第十七条补充了保障金调剂资金使用规定。

(十)第十九条调整了保障金免征范围。

(十一)第二十三条调整了保障金适用范围。

(十二)第二十四条中“地税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

(十三)第二十六条调整了保障金的使用公示情况。

(十四)第二十七条调整了《实施办法》执行时间。

(十五)第二十八条补充了政策变动后续执行规定。

(十六)《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审批表》部分栏调整修改。

原文地址: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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