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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 ——省残联负责人解读《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青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自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近日,记者采访省残联负责人,深入解读该《实施办法》。

问:该《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残联、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结合我省实际,联合印发了该《实施办法》。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该《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问: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范围和比例是什么?如何计算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实施办法》规定,凡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以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年度依法缴纳保障金。

《实施办法》规定,征收标准是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均按实际差额人数,以该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年应发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的保障金。

计算公式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例如:某单位2015年在职职工总数为100人,2015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万元,未安排残疾人,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00人×1.5%)×40000元=60000(元)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无减免政策?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两种情况可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种是: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第二种是: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应向县(市、区、行委)残联提出申请,由县级残联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同时,将减免或缓征企业名单反馈给地税部门。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使用和管理?

答: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机关是哪里,征收日期、征收去向分别是什么?

答:保障金实行属地化征收,由用人单位所在县(区、市、行委)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按年度申报缴纳,征收期为每年的7月至12月。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缴费单位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向所在地县(区级)残联部门完成资料上报及审核工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地税部门全额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保障金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结合我省实际,加大对基层工作支持力度,省级财政每年通过“两级结算”方式将上年度保障金根据文件规定返还给各地区。

问: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的奖励政策是什么?拒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什么处罚?

答:根据有关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福利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除按现行就业政策给予奖励外,每超比例安置一人,可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5000元奖励,所需资金从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对于拒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七条要求,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青残联会发〔2013〕157号)第三条规定,我省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文明单位和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原文地址: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 ——省残联负责人解读《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青海省西宁市残保金政策相关文章:
青财综字﹝2016﹞1045号关于印发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 ——省残联负责人解读《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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