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做好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用人单位按月(或按季)向地税征收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自2017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按月(季)自行申报缴纳残保金;对2017年1至6月尚未申报的残保金,应在2017年7月份或10月份的征期与当期应申报数合并申报缴纳。
2.对选择按季申报缴纳残保金的小规模用人单位,将参照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对2017年前两季度尚未申报的残保金,应在2017年7月份或10月份的征期与当期应申报数合并申报缴纳。
3.残保金的申报期限参照税收申报,为月(季)末后次月1—15日。
二、2017年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自6月20日至7月20日止。2018年起各用人单位于每年2月20日至3月20日,携带残疾人职工相关资料到税务关系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如实申报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上年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于每年4月10日前将用人单位上年安置残疾人职工数据传递给市地税征收机关。地税征收机关于每个季度季后15天内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入库数据及用人单位申报的相关数据传递给同级残联部门。
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经审核确认的残疾职工数和地税传送的用人单位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复核,对发现有虚报残疾人职工数的用人单位,应及时给相关单位递送《用人单位申报残疾人职工情况告知书》,并于当年的7月30日前和次年1月30日前,分两次将用人单位虚报残疾人职工数的情况传送给地税部门。
五、各级财政、地税、残联部门要加强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
六、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统计局、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社〔2008〕897号)及市级相关部门以前制定下发的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杭州市财政局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6月7日
原文地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杭财社〔2017〕5号)
浙江省杭州市残保金政策相关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以下简称《通知》)
转浙江省 浙财社〔2017〕26号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
浙江省杭州市残保金减免、残保金计算器优化方案、残保金申报审核缴纳以及申报期限说明
2018年度浙江省绍兴市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通告
2019年浙江省杭州市残保金企业安置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申报公告
浙江省杭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杭财社〔20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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