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 |
年平均人数 |
年平均缴费基数 (万元) |
安置残疾人 (人) |
残保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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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前 |
优化后 |
为企业节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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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A公司 |
100 |
10 |
1.5 |
15 |
3.5 |
11.5 |
杭州B公司 |
500 |
10 |
7.5 |
75 |
18 |
57 |
杭州C公司 |
1000 |
10 |
15 |
150 |
36 |
114 |
杭州D公司 |
2000 |
10 |
30 |
300 |
72 |
223 |
按照浙财社〔2017〕26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例如:杭州企业A公司2018年员工100人,全年工资总额1200万元,企业未安置残疾人,按照规定企业A公司在2019年1至12月需要缴纳多少残保金?
根据残保金公式:(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2020年企业A公司需要缴纳残保金=(100*1.5%-0)人*(1200万元/100人)=18万元
根据浙财社〔2017〕26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对残疾人户籍没有限制)
杭州市本市主城区行政区域(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内,上年度已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且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在本市缴纳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
2019年2月20日至3月20日(节假日除外)。
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申报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用人单位可采用网上申报或窗口申报的方式进行:
1、电脑登录杭州市残疾人服务网(www.hzcl.org.cn)或浙江政务服务网(www.zjzwfw.gov.cn),点击“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申报”选项填报;
2、手机下载“浙里办”APP,点击“法人办事→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申报”选项填报。
用人单位向税务关系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窗口申报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
用人单位申报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时,须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一)《杭州市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申报表》(可登录杭州市残疾人服务网www.hzcl.org.cn下载,网上申报的无需下载可直接填报);
(二)首次申报非本市户籍残疾人职工,须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中国残联网站核实为准)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以及在杭居住证明到窗口申报;
(三)上年度每月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凭证复印件,如残疾人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还需提供该残疾人病假、事假考勤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不一致,且单位间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须提供上下级隶属关系证明材料和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注:网上申报的,上述3-4项申报材料及在杭居住证明需拍照上传。
用人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的,自申报完成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即可登录系统查询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无异议的,确认后打印《杭州市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以下简称《审核确认书》)。
用人单位通过窗口申报的,审核机构当场出审核结果,并出具《审核确认书》;手续、材料不齐全的,经办人员须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齐的手续和材料,用人单位须在被告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补齐并重新提交材料。
用人单位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核确认书》或自查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审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复核或未能在复核期内提供完整材料的视作对审核结果无异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以下简称《通知》)
转浙江省 浙财社〔2017〕26号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
浙江省杭州市残保金减免、残保金计算器优化方案、残保金申报审核缴纳以及申报期限说明
2018年度浙江省绍兴市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通告
2019年浙江省杭州市残保金企业安置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申报公告
浙江省杭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杭财社〔20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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