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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北京市西城区用人(工)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申请岗社补工作即将启动

2021年

西城区

用人(工单位)

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申请岗社补工作即将启动

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

时间为8月1日至9月15日

用人(工)单位招用残疾人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办理时间为8月1日至10月31日

关于2021年北京市用人(工)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通告

根据《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9〕1333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的通知》(京发改〔2020〕1082号)等相关规定,2021年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继续实行分档减缴、30人(含)以下企业免缴政策,征缴期为8月1日至9月30日。2020年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工)单位,应于8月1日至9月15日以网上申报、现场申报或邮寄材料申报的方式,向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申报2020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特此通告。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7月21日

关于2021年北京市用人(工)单位申请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通告

 根据市残联等9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京残发〔2018〕26号)相关规定,符合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办理条件的用人(工)单位,按规定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并申报缴纳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后,请于2021年8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以网上申请、现场申请或邮寄材料申请的方式,向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2020年1至12月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不再给予补贴。

特此通告。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7月21日

西城区申报点: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申报点地址:

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

咨询电话:

83539015;66007070

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邮寄地址:

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国英园4号

收件方:

西城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邮寄联系电话:

83539015

政策问答

来啦

北京市用人(工)单位

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政策

一、为什么要实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实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家保障残疾人合法劳动权益的一项重要规定,是我国在改革开放、建立市场经济过程中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针对残疾人这一弱势群体就业困难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实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目的是确保残疾人与健全人平等享有合法的劳动权利,保障残疾人的生存与发展,体现了我国人权保障的真实性、公平性和广泛性。

二、我市哪些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依法作动态调整,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用人(工)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如何进行申报?

(一)网上申报。登录“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二)现场申报。到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进行申报;

(三)邮寄材料申报。邮寄申报材料至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进行申报。

四、用人(工)单位超过规定申报时间能否进行申报? 

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按年申报,申报期限为每年8月1日至9月15日。规定申报时间的最后一日是休息日的,以休息日的次日为规定申报时间的最后一日;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有连续3日以上全民法定公休节日的,按公休节日天数顺延。

用人(工)单位应于申报期内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五、符合哪些条件的残疾人可计入用人(工)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一)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的;与劳动年龄内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

(二)依法支付残疾人工资。

(三)依法为残疾人在本市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六、什么情况下用人(工)单位不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申报,仅可采用现场申报或邮寄材料申报?

(一)新招用的在编人员;

(二)劳务派遣方式就业人员;

(三)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不一致的人员;

(四)首次在京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非本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人员。

七、用人(工)单位如何查找“网上申报系统”?

“网上申报系统”需使用电脑(PC)端进行登录。通过市残联官网(www.bdpf.org.cn)页面中部的“北京市用人(工)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专题”(http://www.bdpf.org.cn/n2476/index.html)进入专题网页,点击页面右侧的链接即可进入“网上申报系统”首页。

八、用人(工)单位如何登录“网上申报系统”?

(一)用人(工)单位使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的数字证书进行登录;

(二)无数字证书的用人(工)单位,可持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到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打印用户名和密码。该方式为其取得用户名和密码的唯一渠道。

九、用人(工)单位申报时,应提交什么材料?

(一)网上申报。无需提供材料。

(二)现场申报。应提前预约,提供下列材料(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等其他材料加盖公章):

1.《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以下简称《就业情况表》。

2.申报的残疾人为新招用的在编人员,还应提供主管人事部门出具的说明材料。

3.申报的残疾人以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还应提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派遣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务派遣残疾人就业认定表》,上述材料均为复印件。

4.申报的残疾人为不同单位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还应提供:能证明上下级隶属关系的材料,或代发工资协议原件和工资发放明细表。

5.申报残疾人为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供:

(1)该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

(2)该残疾人上年度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三)邮寄材料申报。提供下列材料:

1.《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承诺书》;

2.现场申报明确的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十、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如何计算?

(一)用人(工)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职工实际就业月数(以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为准)的2倍计算。

例:某单位上年10月份招用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听力残疾1级)的职工,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为:(3个月÷12个月)×2倍=0.5人。

(二)用人(工)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职工实际就业月数计算。

例:某单位上年5月份招用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残疾等级为7级)的职工,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为:8个月÷12个月≈0.667人;

(三)用人(工)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工)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的2倍计算;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工)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计算。

例:某单位税务登记注册日期为上年5月份,7月份招用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肢体残疾2级)的职工,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为:(6个月÷8个月)×2倍=1.5人。

十一、用人(工)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能否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工)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十二、用人(工)单位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招用残疾人能否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残疾人,由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可相应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十三、用人(工)单位因与其他单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导致残疾人的归属存在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为不同单位,但单位间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该残疾人应按月计入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申报缴纳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十四、用人(工)单位如何查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结果?

网上申报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用人(工)单位对审核结果无异议的,确认后打印《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以下简称《审核确定书》)。

现场申报、邮寄材料申报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接到或签收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定,并出具《审核确定书》。

北京市用人(工)单位招用残疾人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用人(工)单位招用残疾人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京残发〔2018〕26号)、《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用人(工)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京残办发〔2021〕2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用人(工)单位招用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可以申请享受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二、符合哪些条件的用人(工)单位可以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工)单位)招用具有本市户籍,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劳动力,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一)依法与残疾人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或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二)支付残疾人职工不低于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

(三)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并申报缴纳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用人(工)单位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是什么?

(一)用人(工)单位招用残疾人劳动力,按以下标准申请享受岗位补贴

1.对招用残疾人在本单位连续就业不超过3年(含)的,每人每年按当年本市12月份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享受岗位补贴,计算公式如下:

(1)在申领岗位补贴年度内,用人(工)单位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12个月的,岗位补贴金额=当年本市12月份月最低工资标准×6;

(2)在申领岗位补贴年度内,用人(工)单位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不足12个月的,岗位补贴金额=当年本市12月份月最低工资标准×50%×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的月份数。

2.对招用残疾人在本单位连续就业3年以上的,每人每年按当年本市12月份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倍享受岗位补贴,计算公式如下:

(1)在申领岗位补贴年度内,用人(工)单位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12个月的,岗位补贴金额=当年本市12月份月最低工资标准×8;

(2)在申领岗位补贴年度内,用人(工)单位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不足12个月的,岗位补贴金额=当年本市12月份月最低工资标准×66.7%×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的月份数。

 

(二)用人(工)单位招用残疾人劳动力,按以下标准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用人(工)单位招用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劳动力(以下简称“三类残疾人”),按其当年为“三类残疾人”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用中单位缴费部分总额的50%,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2.用人(工)单位招用非“三类残疾人”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未实现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等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残疾人毕业生,享受最长不超过5年(含)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和失业保险补贴,分别以当年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比例规定费率为标准。享受补贴时间为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60个月内。

由于本市2020年实施了一系列社会保险减、免、缓政策,残疾人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金额需审核人员根据符合条件的月份,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以下简称为“三险”)的情况及补贴标准进行人工核算:

1.单位“三险”月缴费金额为零的,当月不予补贴;

2.单位“三险”月缴费金额高于补贴标准的,当月以补贴标准核算补贴金额;对于因单位补缴2020年度其他月份“三险”造成月缴费金额高于补贴标准的特殊情况,核定应补贴月数后,按应补贴月数×核定补贴金额进行核算;

3.单位“三险”月缴费金额低于补贴标准的,当月以三险实际缴费金额核算补贴金额。

四、用人(工)单位招用残疾人在本单位连续就业时间如何计算?

用人(工)单位招用残疾人在本单位连续就业时间,以该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结果为准。用人(工)单位招用残疾人未达到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规定条件时,重新计算招用残疾人连续就业时间。招用残疾人第一年,连续就业满9个月不足12个月的,按满1年计算。

五、用人(工)单位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有没有期限要求?

有,申请期限为8月1日至10月31日

六、用人(工)单位超过申请期限能否再进行申请?

用人(工)单位未在规定申请期限内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视为自行放弃,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不再受理补贴申请。

七、用人(工)单位申请补贴可采用什么方式?需提交什么材料?

1.网上申请。无需提交材料。

2.现场申请。提供如下材料:

(1)《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需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2)申请招用残疾人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还应提交残疾人毕业生最高学历《毕业证》原件(经查验后退回)。

3.邮寄材料申请。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承诺书》;

(2)《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3)残疾人毕业生最高学历《毕业证》(可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八、用人(工)单位如何查看网上申请的结果?

用人(工)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申请的,在申请完成的3个工作日后,再次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查看申请结果;用人(工)单位现场申请或邮寄材料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在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批,并以短信方式通知用人(工)单位申请结果。

九、用人(工)单位对网上申请的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用人(工)单位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邮寄或携带相关补充材料到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重新办理。

十、以劳务派遣方式招用残疾人的,如何确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单位?

劳务派遣方式就业残疾人的补贴申请单位,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单位。

十一、补贴资金由谁发放?何时发放?

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受理补贴申请次年第一季度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用人(工)单位。

十二、岗位补贴资金可用于哪些方面?

可用于残疾人职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和无障碍环境改造等支出。

十三、如何查询北京市用人(工)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有关政策法规?

用人(工)单位可登录市残联网站(www.bdpf.org.cn)和首都之窗网站(www.beijing.gov.cn)查询北京市用人(工)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有关政策法规。

原文地址:2021年北京市西城区用人(工)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申请岗社补工作即将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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