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文件印发)和《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进行了调整。经与有关部门沟通,我市将于近期印发具体落实措施。为稳妥做好2020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现决定将今年的征缴期限调整为9月16日至11月30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8月31日
原文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2020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期限的通告 2020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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