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根据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税务部门依据残联审核的残疾人就业情况,负责残保金征收”规定,本市残保金征收主体为市税务部门。
从不增加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新冠疫情难关、有利于经济恢复的角度考虑,本市残保金的征缴基数仍按社保缴费基数计算,本市税务部门按人社和残联核定的应缴费额进行征收。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残保金。
上述计算方法自2020年征收2019年度残保金起执行三年。举例说明:A公司
2019年该公司每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基数之和为20000万元
☛ 该公司实际安排的残疾职工比例为10/3000,小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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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3000)×20000万元×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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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该公司每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基数之和为7000万元
☛ 该公司实际安排的残疾职工比例为10/1000,等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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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1000)×7000万元×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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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规定,本市自2020 年征收2019 年度保障金起三年内,对在职职工总数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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