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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残保金发布|关于规范劳务派遣形式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几点提示

全市各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切实维护残疾人和用人(工)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市残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和市税务局《关于落实鲁残联函〔2022〕18 号文件规范劳务派遣形式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烟残联函〔2022〕14 号)要求,现就规范全市劳务派遣形式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作以下提示。

一、条件认定

(一)劳务派遣残疾人(以下简称“被派遣残疾人”)是指依法与劳务派遣机构(以下简称“派遣机构”)建立劳动关系,并被派遣至实际用工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的残疾人劳动者。

(二)被派遣残疾人必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山东省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三)派遣机构(含跨地区)派遣残疾人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发放工资、办理社会保险等,并参加用工单位所在地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派遣机构不得有与被派遣残疾人只签合同不实际上岗、工作岗位和地点与协议不一致等违规行为。

二、认定界限

(一)从 2022 年 4 月 1 日起,非山东省就业年龄段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8 级),在我市初次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就业的不再给予认定。

(二)2022 年 4 月 1 日前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就业(含非本省)的,继续给予认定。

三、相关责任

(一)派遣机构、用工单位应当担负起以劳务派遣形式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责任,本着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做好被派遣残疾人就业保障相关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二)每年残疾人就业审核联网认证期间,各级残联、税务部门联合对辖区内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申报情况组织联合检查。对派遣机构、用工单位申报材料不实、重复计算、弄虚作假、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等情况,一经发现取消当年被派遣残疾人计入任何一方按比例就业人数的资格,并将其失信行为向作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部门进行通报。四、联系方式

各区市残联联系电话。

芝罘区:2905928;莱山区:6717980;牟平区:4219082;福山区:6325412;高新区:6922919;开发区:6381058;昆嵛区:4693615;蓬莱区:2453586;海阳市:3230127;莱阳市:3360855;栖霞市:5212665;莱州市:2252637;龙口市:8542318;招远市:8066669;长岛综合试验区:3211576;市残联:6895016。

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 年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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