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CR—2018—01004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8〕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等7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残疾人是需要社会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有效解决残疾人生产生活困难,是全面实现小康、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地税部门就要大力宣传国家和省、市出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和规定,切实增强各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大力宣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途和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宣传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强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认同感和责任感;要大力宣传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在全社会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氛围。
二、加大推进力度,推动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全面开展
实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各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残疾人联合会要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办法》 明确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 的要求,切实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全社会作出表率,率先垂范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到2020年,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含政府雇员)。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标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对因各种原因没有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单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征收责任,进一步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力度,做好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时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情况反馈给同级财政部门。
三、加大就业服务力度,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
残疾人联合会要进一步推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新时代、新环境中的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残疾人就业创业提供专业化的服务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传递手段,搭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之间沟通交流的平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发挥好用人单位与残疾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准确掌握辖区内就业年龄段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全面了解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残疾人联合会要建立残疾人就业培训长效机制,组织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提升残疾人自身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残疾人联合会要会同财政部门出台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政策和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扶助奖励措施,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市、县两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我市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规定,于每年1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向本级残疾人联合会申报核定本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联合会要进一步优化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程序,为用人单位参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提供便利条件。
四、加大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力度,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
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机构、爱心企业多元化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围绕残疾人就业增收和精准扶贫,建立多级次的残疾人就业扶贫示范基地和辅助性就业机构,以示范基地建设为抓手,构建残疾人就业增收服务体系;发挥基地的示范、引领、带动、服务功能和乘数效应,为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提供动力和支持。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实现就业,建立残疾人就业创业长效扶持机制,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落实就业创业各项优惠政策,帮扶残疾人创业。
五、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8日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