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2号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少申报次数,经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优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缴纳方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6月1日起,残保金缴纳方式从用人单位自行申报缴纳调整为,经用人单位确认后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9月征期内实施批量扣款(不含注销清算的缴费人)。
二、残保金缴费金额根据杭州市各级残联部门核定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以及从用人单位采集的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平均在职职工人数等信息计算。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5月21日
原文地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税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优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方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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